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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品房预售款纳入监管 收紧开发商资金链

中国经济网  2013-06-08 09:34

[摘要] 北京市住建委、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与银监会北京监管局近日共同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售资金使用行为,如开发企业项目出入账存在问题并未按期改正,情节严重者将被暂停网签。

北京市住建委、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与银监会北京监管局近日共同印发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售资金使用行为,如开发企业项目出入账存在问题并未按期改正,情节严重者将被暂停网签。

按照《办法》的规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房地产企业应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并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从专用账户中支取现金。

上述账户由监管银行对重点监管额度部分实行重点监管,优先保障性工程建设。所谓的“重点监管额度”,是指预售项目所需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代征代建等相关建设费用总额。

据悉,去年4月份对《办法》进行征求意见时,经济适用房不再列入预售资金监管。而近日发布的新规中,适用范围包括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在内的所有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监管资金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等所有形式的购房款,这也凸显出了北京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收紧。

《办法》要求加大预售资金入账监督力度。预售项目存在质量事故、未能按期交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可暂停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账户的资金支取;监管银行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时、足额将预售资金存入专用账户的,应将相关情况报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发现项目出入账存在问题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暂停该企业在北京市全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网上签约。

知情人士表示,按照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需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预售项目的建设,不得用于购地、偿款等其他用途。但在实际执行中,房地产项目仍可通过各种手段逃避监管,并将资金挪为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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