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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2014年消费维权五大典型案例公布

乐山新闻网  2015-03-12 10:18

[摘要] 2015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乐山市消委会向广大消费者公布2014年发生的五大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以警示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当规避哪些风险,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又应该如何维权。

2015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乐山市消委会向广大消费者公布2014年发生的五大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以警示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当规避哪些风险,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又应该如何维权。

一.购买手机无法用消委调解退货退款

峨眉山市消费者马某在某手机经营部花5488元(含100元话费)购买了一部某品牌手机,购买后才发现该手机只能用某通信公司的移动电话号码卡,其它通信公司的号码卡插入无法使用,遂要求退货,和经营部无法协商一致投诉至峨眉山市消委会。

峨眉山市消委会受理投诉后经调查:消费者所诉属实,而经营者在消费者购买时并未介绍手机适用卡的情况。经调解,双方协商一致做退货退款处理,由经营者一次性退还消费者5488元购机款。

【案例警示度】★★★★

【案例评析】当前,手机电子产品三包问题日益突出,在此案中手机经营者在消费者购买手机时,没有就手机适用电话号码卡的情况告知消费者,导致消费者误购,未尽到经营者应尽的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经营者理应退货。属于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侵权案例。

二.小学生压岁钱购自行车 消委会调解获退款

2014年4月27日,犍为11岁的小孩在未经家长同意,用压岁钱到犍为县某自行车行,购买了一辆价值700元的自行车,并花100元对车后轮进行改装,家长发现后,要求经营者退车,与经营者协商退货未果,当日向犍为县消委会投诉。

消委会受理投诉后,对此事进行全面了解,认为消费者属于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购车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在消委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消费者退回自行车给经营者收回,承担损失100元(改装车胎费用),经营者退款700元给消费者。

【案例警示度】★★★

【案例评析】此案属于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权案例。消费者未满12岁,属于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较大金额消费需在监护下才能进行);同时未满12岁也不得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因此按照其年龄、智力、生理特点不能购买自行车产品,该购车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但是作为孩子的家长没有管好自己的孩子,应当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且该自行车已经按到孩子的要求重新刷了漆,因此购买方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费用)。

三.超市多收两块八 消费者获赔五百元

乐山市中心城区的消费者李先生于2014年8月31日在某超市购买了两个南瓜,共计付款10.5元,结帐后李先生发现实收每斤单价和标价每斤单价不符,超市方多收取2.8元,于是找到某超市理论。超市有关负责人不但不解释道歉,反而在言语上对李先生进行侮辱,李先生于是投诉到市消委会。

市消委会受理李先生的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市消委会联系到某超市,超市代理人表示,李先生反映问题属实,愿意接受调解,终赔偿李先生现金500元,并当场赔礼道歉。

【案例警示度】★★★★

【案例评析】近年来,超市价签门层出不穷,消费者需要提高警惕,购物后注意核对收银小票并应保留好证据。

此案中,超市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出现了“标价”与“卖价”不符的情况,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另外,超市还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

四.快递公司遗失货物相互推诿 消委会协调消费者获赔

犍为县消费者周某2013年12月委托犍为某递经营点邮寄一台笔记本电脑到福建,直至2014年4月28日止,收货人没有收到货,当时在寄件时注明了快递物为电脑,价值4000元,并且交了保价和快递费共130元,通过快递跟踪信息查看,明确反映该物已经遗失。从2014年初起,消费者就一直跟快递公司交涉,当地快递点与公司总部相互推诿拖延,迟迟未能解决。于是消费者于2014年4月29日向犍为县消委会投诉,经过县消委会调查核实了情况。

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和《消费者保护权益法》判定,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快递经营点应负全责,至于快递公司内部的事情应由快递公司自行处理,但是对外应该先承担责任。该快递经营点承认责任在自己,表示接受消委组织的意见,愿意赔偿损失4000元,内部环节的追偿由自己去负责。

【案例警示度】★★★★★

【案件评析】在网购行为日益增多的情况,通过快递递送物品随之与日俱增,各地多次发生快递包裹丢失或包裹内物品丢失的情况,但事发后快递公司往往在各递送点之间互相推诿,在递送过程中究竟包裹丢失在哪个环节更是无人知晓,因此消费者维权往往被当成“皮球”一般被踢来踢去。

在该起案例中,犍为消委会引用《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和《消费者保护权益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两个法律条款成功调解,为以后此类事件的维权提供了先例。

五.非卖品作普通商品销售 消费者获3倍赔偿

消费者车某分别于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在乐山市中区某副食超市以220元/罐的价格购买了规格为900G的“施恩”牌金装幼儿奶粉,合计18罐,购买价款总计3960元。后消费者返现商家覆盖隐藏的“非卖品”字样,对该奶粉的质量产生质疑,要求经营者对其将“非卖品”奶粉充当正品销售的行为给予赔偿,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经市中区消委会调查,消费者车某反映情况属实。经过多方努力,终达成如下协议: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车某购买奶粉的全部价款,计3960元,并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支付给消费者3倍计11880元的赔偿金,同时补偿消费者误工费及交通费,计2160元;以上金额合计18000元。

【案例警示度】★★★

【案例评析】该案例中,商家行为性质属于欺诈行为,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该案例值得各商家警醒,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否则将面多达三倍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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