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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出台《公租房管理实施办法》改进公共服务

乐山新闻网  2015-06-07 00:30

[摘要] 昨(4)日,记者从乐山市住建局获悉,为有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改进公共服务。近日,乐山出台《乐山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昨(4)日,记者从乐山市住建局获悉,为有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改进公共服务。近日,乐山出台了《乐山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公共租赁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房和廉租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规划建设、统一准入分配、统一租赁管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为主,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申请与核准、轮侯与分配、使用与退出、法律责任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城市中低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农民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籍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等及其他特别家庭等家庭类别进行申请。其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的2倍(含2倍)以内,其它类家庭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的5倍(含5倍)以内。通过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进行登记确定为轮侯对象,轮侯期不超过5年,并由受理机构进行动态管理。

《办法》指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按市场租金标准的15%支付租金;农民工家庭按租金标准的50%支付租金;外来务工家庭、中等收入家庭按租金标准的75%支付租金。现有廉租住房在租赁期内租金标准按原有价格执行,租赁期届满后租金标准按现有政策执行。

《办法》规定,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而对不再符合城市低收入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经审核符合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可继续承租现有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类别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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