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申请人在享受了《乐山市人民 办公室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中第六条“鼓励非城镇 人员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补贴政策后,若也符合《乐山市人民 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乐府办发〔2014〕26号)中的相关优惠政策条件,可叠加享受叠加优惠。
一市民向市长热线反映:请问购房时享受了《乐山市人民 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乐府办发〔2015〕21号)中第六条后,还能够享受《乐山市人民 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乐府办发〔2014〕26号)中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吗?
市住建局回复:申请人在享受了《乐山市人民 办公室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乐府办发〔2015〕21号)中第六条“鼓励非城镇 人员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补贴政策后,若也符合《乐山市人民 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乐府办发〔2014〕26号)中的相关优惠政策条件,可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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