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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本住址可带相关材料到派出所申请

三江都市报  2015-09-11 09:46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登记条例》第五条: 登记以户为单位。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 的规定,居民如果房屋已经买卖,实际居住地不在原处,应该在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籍迁移。

网友“杨忠荣”:我原来在乐山城区四方街购买了住房,现在已经将房卖出并过户了。如今我在乐山城区某楼盘买了一套住房并已入住,但 还在四方街上,请问能否更改 本上的住址?需要些什么手续?

市中区公安分局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登记条例》第五条: 登记以户为单位。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 的规定,居民如果房屋已经买卖,实际居住地不在原处,应该在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籍迁移。

由于网友原先登记的房屋已经卖出,考虑到购买您原先房子的业主也许要入户,所以网友应当变动 。网友可以凭个人申请、 簿、购房合同房产证)、社区出具新编门牌号码通知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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