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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主城区12月1日起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乐山日报  2015-11-09 09:48

[摘要] 日前,乐山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乐山市主城区居民自来水销售价格调整改革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乐山市将对今年12月1日起的用水量,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并对主城区居民自来水销售价格进行调整改革。

日前,乐山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乐山市主城区居民自来水销售价格调整改革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乐山市将对今年12月1日起的用水量,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并对主城区居民自来水销售价格进行调整改革。

根据《通报》,乐山市将简化城市供水分类,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由现在的五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执行范围包括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乐山供水有限公司供区内,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收费到户的城镇(乡)居民家庭用户均实行阶梯水价。居民家庭用户以住宅为单位确定,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一户;无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水表为单位。

居民生活用水各阶梯水量及水价按月用水量作为计算周期,将居民家庭每月用水量划分为三个阶梯,水价分阶梯递增。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15立方米(含15立方米)以内部分,销售价格为2.0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在15以上-25立方米(含25立方米)之间,销售价格为3.00元/立方米;第三阶梯:每户每月用水量为25立方米以上,销售价格为6.00元/立方米。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水价均按2.30元/立方米执行,不执行阶梯水价。

根据《通报》,为保障低保户、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不受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的影响,对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乐山供水有限公司供区内属于低保户、低收入家庭生活用水实行优惠政策:“一户一表”的居民低保户、低收入户,凭民政部门的有效证明,每户每月水量在15立方米以内(含15立方米)的居民生活用水,按原价格1.45元/立方米执行,15立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相应阶梯水价执行。对合表用户中的居民低保户、低收入户,凭民政部门的有效证明,每户每月水量在15立方米以内(含15立方米)按1.45元/立方米价格执行,超出部分按合表居民水价执行,具体办法由供水企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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