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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业委会工作不满意可请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督促

三江都市报  2015-11-13 10:03

[摘要] 根据2012年7月1日施行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网友“yangchen123456”:我居住的小区在早些年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可这几年我感觉业主委员会成员们的工作并不是很到位,尤其是在是否更换小区物管公司的问题上,业主要求更换但业主委员会对此却不积极。请问如果业主对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不满意,希望他们改善现状认真负责,业主该向哪个部门去反映此事?

乐山市住保局回复:根据2012年7月1日施行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据此,你可向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咨询、了解相关政策法规,依法行使业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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