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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居住满五年可以按规定进行交易

三江都市报  2016-01-20 09:54

[摘要] 按照《乐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乐府办发〔2007〕6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

一市民向乐山“12345”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反映:我是乐山市中区人,前些年因符合相关条件,我提出申请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请问经济适用房居住满五年后,业主可不可以将房屋进行交易,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回复:按照《乐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乐府办发〔2007〕6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售房人应向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房地产主管部门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评估价格与同地段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差价的70%代政府追缴土地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目前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已就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中涉及的回购事宜、追缴标准中涉及的评估事宜等具体操作事项向乐山市人民政府进行了专项请示,待批准后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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